1、答:您好。
2、一、残保金代征的范围和对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
(相关资料图)
3、二、残保金代征的标准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保金。
4、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
5、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6、缴纳残保金金额=(上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平均人数)×1.7%—在职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
7、三、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和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如何计算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也应缴纳残保金。
8、缴款时间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9、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10、四、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如何计算缴款金额按照1.7%比例计算,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应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保金金额。
11、例如:某单位2007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按照1.7%比例计算,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50(人)×1.7%]。
12、如其在2007年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2008年应缴纳残保金18409元[21658(元)×50(人)×1.7%]。
13、三、征收管理:保障金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14、每季度应缴纳保障金为全年应缴纳额的四分之一。
15、用人单位应分别于3月、6月、9月、12月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当季应缴纳的保障金。
16、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保障金征收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17、在申报时,应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征收机关对用人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对申报信息完整的,受理申报;对信息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补正。
18、法律依据: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保障金征收机关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19、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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