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页-台海网]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台海网4月19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曾艺轩 通讯员 思法)自家小区车位竟遭“截胡”?业主为此和开发商上演“抢车位”大战。思明法院近日发布了一起案件,开发商在工程还未验收时就中途“落跑”,在小区验收合格之后又回来想“分一杯羹”,抢占小区业主的停车位对外经营。
最终,开发商能“抢”到车位吗?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的。
事件 开发商划定停车位对外经营
原来,在该小区建设过程中,小区质量、消防等验收还均未通过,开发商就已不知去向。后来,在小区业委会的努力下,小区终于通过质量验收及消防验收。
没想到,几年之后,消失许久的开发商竟然出现了。开发商在小区的庭院内划定停车位,增设车辆出入道闸用于控制车辆进出,办起了对外经营的停车场。业主们纷纷提出质疑,开发商却出示了一份小区的平面图,显示庭院地块上标注有20个停车位,并宣称车位面积未计入公摊范围,因此该地块属于开发商所有。
小区业委会向厦门市城建档案馆调取小区的规划、建设资料,发现开发商出示的平面图并未存档,便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归还停车场地块并赔偿占用费。
面对起诉,被告开发商答辩称,虽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没有这20个停车位,但许可证的附件《总平面图》中已有列明,这块地属于规划停车位。小区建成后,这块地也一直作为停车场使用。所以,这些车位权属性质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判决 车位属业主共有,开发商赔偿占用费
经法院审理查明,厦门市城建档案馆存留的小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图》、小区平面图均未标注小区庭院上有停车位。根据小区的测绘成果报告,这20个停车位并未作为专有部分参与分摊公共面积,而是已经分摊到户。
法院认为,开发商出示的平面图并非小区项目备案的建设资料,其载明内容也与在案其他证据不符。该停车位虽长期用于停放车辆,但其并不属于规划车位,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应属于业主共有。
因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开发商将停车位返还给小区业委会,并赔偿占用期间的占用费。
法条链接
哪些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
关于规划内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在开始建造之初经规划部门批准,并于建筑完成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的车位,这种车位具有独立性、可分性,该类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开发商和业主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关于非规划内车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在最初批准的项目建设规划中,这部分作为停车之用的车位并不存在,所占用的道路或场地属于业主共同财产,该部分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标签: